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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2-23 浏览次数

六教[2005]26号


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试验区文教局:
    近期,省教育厅发出“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现转发于后,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领会、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此次换发许可证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发展。
    二、鉴于我市已完成首轮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凡获合格等级以上的学校,由所在县、区汇总列表,加盖公章后,按审批权限,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工作务于4月1日前完成;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中获基本合格,限期整改等级的,俟复查合格后,方予换证,这批学校的换证工作安排在8月中旬前完成;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换证工作一律于4月1日前完成。
    三、我市各县、区代码分别为:市直00、开发区01、试验区02、金安区03、裕安区04、舒城县05、霍山县06、霍邱县07、寿县08。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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