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2005]51号
各县区教育局、监察局,叶集试验区文教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学校: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教育秩序,树立教育形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全市中小学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贯彻到各级各类学校,并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监察部门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坚决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监察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全市中小学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招生纪律
1、各地、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2、各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转发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教[2002]100号)文件执行,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对家长作出有悖政策规定的承诺,并经市教育局媒体上刊登发布。
3、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直接进入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以保证生源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4、各招生学校不得搞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招生和乱收费。
5、各生源学校必须原原本本地向考生及家长传达、宣传招生政策和办法,不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违背考生意愿,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误导、阻挠或强制考生填报志愿。
6、各招生和生源学校领导和教师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吃请和馈赠,不得私下擅自招收考生。
7、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违背政策规定或考生志愿截留考生档案。
二、责任追究
全市中小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给予处分。
1、对学校的责任追究。
(1)责令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纠正错误行为;
(3)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4)是省示范学校的,建议省教育厅取消称号;是市示范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取消称号;一般普通学校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学校。
2、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处分规定。
(1)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两年内考评定为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并记入师德档案;
(4)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5)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6)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