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2005]31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
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叶集试验区文教局、六安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学校:
现将《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
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六安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中切块安排。同时吸收其他社会资金,以增加“助学金”的数额,扩大受益面。各县区都要挤出一定资金建立助学金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用途、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侧重于义务教育段贫困学生),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助学金”坚持分级使用的原则。市级“助学金”主要用于市直贫困中小学生,兼顾县区。发放对象是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者。
第五条 下列人员优先享受“助学金”资助。
1、因灾和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儿童、少年;
2、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女性学生和烈士子女;
3、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居民子女;
4、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农民子女;
5、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
第四章 评定和发放方法
第六条 申请“助学金”,由申请资助人或其监护人写出申请,所在村、镇(街道)盖章,就读学校初审后,报市教育局或学生所在县区教育局评定。评定时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七条 “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分一、二、三等,资助额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用于全额或部分抵减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助学金”不直接提现金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助学金”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区教育局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数额,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第十条 “助学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帐核算,直接支付。各地应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要按期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助学金”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凡在“助学金”申报、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当年申报“助学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学费总额的10%提取,用于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和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