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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3-21 浏览次数

 

六教[2005]31

 

 

关于印发《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

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叶集试验区文教局、六安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学校:

现将《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财政局

OO五年三月十一日

 

 

 

六安市实施中小学贫困学生

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六安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中切块安排。同时吸收其他社会资金,以增加“助学金”的数额,扩大受益面。各县区都要挤出一定资金建立助学金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用途、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侧重于义务教育段贫困学生),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助学金”坚持分级使用的原则。市级“助学金”主要用于市直贫困中小学生,兼顾县区。发放对象是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者。

第五条  下列人员优先享受“助学金”资助。

1、因灾和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儿童、少年;

2、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女性学生和烈士子女;

3、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居民子女;

4、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农民子女;

5、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

第四章 评定和发放方法

第六条  申请“助学金”,由申请资助人或其监护人写出申请,所在村、镇(街道)盖章,就读学校初审后,报市教育局或学生所在县区教育局评定。评定时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七条  “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分一、二、三等,资助额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用于全额或部分抵减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助学金”不直接提现金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助学金”专项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区教育局应于每年1030日前将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数额,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第十条  “助学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帐核算,直接支付。各地应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要按期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助学金”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凡在“助学金”申报、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当年申报“助学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学费总额的10%提取,用于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和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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