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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招生纪律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4-29 浏览次数

 

各县区教育局,叶集试验区文教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学校:

为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市场,维护教育秩序,树立教育形象,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现就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

1、招生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招生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作无原则的承诺。

2、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直接进入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进行有偿招生。

3、各生源学校必须原原本本地向考生及家长传达、宣传招生政策和办法,不得违背考生意愿,强制考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误导、阻挠考生填报志愿。

4、各招生学校教师不得私下擅自招收考生。

5、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违背考生志愿截留考生档案。

二、实施责任追究

全市中小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对学校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对学校的责任追究。

1)责令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纠正错误行为;

3)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4)是省示范学校的,建议省教育厅取消称号;市示范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取消称号;一般普通学校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学校。

2、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责令在一定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4)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记入师德档案,当年考评不合格,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

5)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6)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

中共六安市教育局委员会           六安市教育局

OO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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