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布置考场及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二人签名负责。
5、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要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6、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照要求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7、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8、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考点、考场布置及其他要求
1、考点布置。实行全封闭。大门上方悬挂“六安市2005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考点”标志,两边张贴“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大门内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示意图》、《考生守则》、《监考人员职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科目时间表》以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插彩旗,划警戒线。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序号。考试前一天,准备完毕并公布。6月6日下午,考生熟悉考场。
2、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负责考点全面工作。考点应设立考务、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3、考点安排。解放路小学27个考场,人民路小学29个考场,计56个考场。考场序号和考生座位号安排以《考场安排一览表》为准,由考点书写。若是混合考场要同时标明,如:A8、B9、C8;考场序号下方要注明本考场考号区间,如A8(A240801—A240812)、B9(B240901—B240910)、C8(C240801)。
4、考场安排。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桌分四排,考生座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背对考生,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桌面平整、无任何字迹记号、抽屉内须清空;考场内多余的课桌椅和杂物需清理到教室外整齐堆放。考生座位号在课桌左上角,按竖“S”型张贴。每个考场一名监考组长,二名监考员(至少有一名女教师),任何时候考场不得少于2人。每个楼层设立一名流动巡考员。考场要整洁,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考场内靠近讲台的地方设置“存放物品处”。考场40W日光灯不少于4支,保证照明。
5、监考人员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身体健康、业务熟悉、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人员担任。考前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考务手册》,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步骤和操作程序。监考教师要轮场。每个考场的监考教师,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随机抽签决定。
6、互派监考员。解放路小学抽29名教师到人民路小学,人民路小学抽27名教师到解放路小学。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证卡上岗。
7、考试用品。准备少量的小刀、2B铅笔等。
考 生 守 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签名。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考试期间不准上厕所。
3、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在《对口升学招生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4、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7、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在答题纸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9、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1、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人员的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监 考 员 职 责
1、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6、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7、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8、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9、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考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上厕所,个别情况如拉肚子,经同意必须有监考员全程监督。
考 试 实 施 程 序
1、开考前60分钟,考点安排专人(2人以上)接收试卷(上午8:00,下午2:00)。
2、每科开考前4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监考员到主考办公室签到集中,抽签决定监考考场,听取主考交待注意事项。监考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考生签到表、草稿纸、考生违纪情况记录表、考生违规记录告知书等,检查试卷密封是否有破损,核对考试科目与时间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签领并直接进入考场。
3、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考点统一按时发出考生进入考场的信号。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指挥考生把不准带进考场的物品存放在规定地点,要求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核对《准考证》、《身份证》,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五条至十二条及考试注意事项。
4、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上的姓名、考试座位号及科目。
5、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6、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7、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座位号。
8、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9、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丙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座位号、科目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上照片,以及与名册上的照片是否一致。若有问题,立即查明报告,在该科考试结束时予以处理。
10、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在后台监视,监考员丙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进行处理,空号试卷只需在试卷总分栏的姓名处写上“空白”二字,缺考卷应填写考场座位号、姓名,并在试卷的卷首总分栏和姓名栏右边写上“缺考”字样。
11、开考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员对提前出场的考生试(答)卷检查核对,无误后反扣在桌上。
12、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13、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中。
14、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1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座位号是否正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然后宣布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注意:防止考生把答卷和答题卡带出考场!各考场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方能打开考点大门。
16、监考员逐项填写考场记录,分别在记录表上签字。清理考场,关好门窗,共同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直送考点办公室。答卷和答题卡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17、考生违纪作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
重点防止考生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要及时、认真填写《违纪考生记录表》,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定。记录字迹要清楚,表达要准确,应有违纪考生座位号、姓名、违纪情节。对违纪考生记录后,在该考生离开考场前请考生在《违纪考生记录表》上签名(如考生拒绝签名,监考员在表上予以说明)。对暂扣的考生贵重物品应填写收据。
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及时整理、汇总《违纪考生记录表》(按考场号顺序),考点主任审查签字后,随试卷报送市招办按规定进行处理。
考 试 日 程 与 信 号
1、考试日程:
6月7日 上午9:00—11:30 语 文
下午3:00—5:00 数 学
6月8日 上午9:00—11:30 专业综合课
下午3:00—5:00 英 语
2、考试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备信号,开考前20分钟发出(第一科前移1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字,核对证件,宣读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二次信号——开考前10分钟发出,当众验、启封试卷袋,核对考试科目和试卷数量。
考前5分钟开始分发试卷(由各考场监考组长掌握)。
第三次信号——考试开始信号,考生开始答题。
第四次信号——考试结束信号,督促考生停止答题,离开考场。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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